本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之「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已於110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依據該辦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已登記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須訂定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並於該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為利宗教團體如期完成以上作業,本部提供計畫(範本)1份,各宗教團體可視業務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情形,參考該範本訂定其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若有自訂範本,也可參考其範本訂定),並請於111年5月30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