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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簡易範本)」提供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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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簡易範本)」提供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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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簡易範本)」提供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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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 2022.04.07
依據110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之「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已登記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須訂定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並於該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111年5月30日),報主管機關備查。
為利所屬人員20人以下(含職員)之已登記寺廟如期完成以上作業,本部另提供「(寺廟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簡易範本)」1份,供所屬人員20人以下(含職員)之已登記寺廟參考做為訂定其計畫使用。其餘宗教財團法人及所屬人員21人以上之已登記寺廟,仍應以「(宗教團體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做為參考採行版本。
倘有未依前開期限報送備查或不提報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將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同時依該法第50條規定,對未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之宗教團體負責人,處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附件下載:
1.
(寺廟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簡易範本)-WORD
2.
(寺廟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簡易範本)-PDF
3.
(寺廟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簡易範本)-ODF
相關連結: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2.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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