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案型態主要有三種:
(一)寺廟:
1、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民政處)。
2、登記與輔導的法令依據是「監督寺廟條例」及「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二)財團法人:
1、申請設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得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以上],或以捐助不動產及現金方式設立[應於7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各具1筆非屬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並有現金500萬元以上,不動產及現金財產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民政司)。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民政局)、縣(市)政府(民政處),其設立財產總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宗教財團法人的輔導是依據「民法」、「財團法人法第75條第2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另依據「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另依據各該地方政府訂定之監督規定。
(三)社團法人:
1、全國性社團法人設立的條件是發起人30人以上並分布於7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地方性社團法人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社會局)、縣(市)政府(社會處)。
2、社團設立與管理的法令依據是「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