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香,是華人社會敬拜神明、祖先,祈求神祇賜福、淨化身心時的常見宗教儀式。在臺灣,信仰大眾除了焚香拜拜,也到廟宇中提供「添油香」、「香油錢」的金錢奉獻,將香爐突然發出大量濃煙、燃燒的「發爐」現象視為重要徵兆,且以「香火」比喻子嗣的延續。此外,「有燒香有保庇」、「拿香跟拜」一類的臺語俗諺,更說明了燒香是臺灣社會中相當普及的宗教實踐。
臺灣民眾的燒香場合,主要是在家中的神明廳,以及信奉佛、道或民間信仰的宗教場所,另外,基於特定的需求,舉如興建大樓的工地、商家前的騎樓與其他不特定的地點,都可能是信仰者焚香祝禱的場域。一般民眾多在每日早晚、初一及十五、初二及十六、神佛菩薩誕辰、特定節日(如中元普渡)或宗教法會等約定俗成的時間,或者在面臨個人婚喪、出生、考試等重大事件的時刻,藉由燒香來表達其信仰上的祈願,每次燃燒1柱、3柱或數量不等的「線香」(立香),或為表虔敬而一次燃燒一大把的線香。許多廟宇為了保持終日燃香,象徵香火不絕如縷,使用專供長時間燃燒的「貢香」(大型線香)、「香環」(環香、盤香),是非常普遍的情形。
燒香之所以成為宗教信仰上的重要媒介,並有著大量的市場需求,除了是因為宗教教義上對於香品應用的詮釋,部分原因也來自於香料燃燒時所營造的宗教情緒與神聖感受。在煙霧瀰漫的氛圍中,激發了信仰者對於神佛世界的想像;飄飄向上的煙霧,呈現了相關祈願上達天聽的意象;香料在高溫下揮發的化學分子,則帶給信仰者有別於平時的嗅覺刺激。因此,透過視覺與嗅覺上的獨特感官經驗,使燒香成為許多信仰者心目中不可或缺的人神溝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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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香爐焚燒所製造的濃煙,許多信眾認為香煙能具象表達誠敬,祝心願上達天界(楊晴帆提供)
儘管燒香行為與香品燃燒過程中的化學反應,在宗教信仰上有其實用功能與意義,根據相關研究結果,燒香所產生與釋放的物質,包括細懸浮微粒與各種有機化合物等,同時也對於人體健康與環境品質造成若干影響,尤其是在通風條件不佳、焚燒大量香品或持續焚燒香品的環境中。此外,燒香過程如有不慎,也會引發火災造成生命財產損失。
據保守估計,每年臺灣可燒掉4,000公噸的香,成功大學於民國95年的研究推估:每年燃燒拜香年排放量約平均產生氮氧化物(NOx)14.5公噸、二氧化硫(SO2)0.81公噸、一氧化碳(CO)1592公噸,懸浮微粒71.4公噸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大量燒香引發的問題及燒香對於人體健康的相關影響,更是要予以正視:
(一)心血管疾病、致癌風險
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的研究證實,燒香會升高環境中的PM2.5(細懸浮微粒),也就是小於或等於2.5微米(μm)的「懸浮微粒」(particulate matter, PM,漂浮在空氣中類似灰塵的粒狀污染物),其中包括硫酸鹽、硝酸鹽、多環芳香烴,以及重金屬離子等成份。
PM2.5在空氣中能存留達數週,傳送距離超過1,000公里,且微細到可穿透肺部氣泡,直接進入血管中隨著血液循環全身,因此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一級致癌物。此外,流行病理學研究也已確立PM2.5會造成支氣管炎、氣喘、心血管疾病及肺癌等疾病,且長期或短期暴露在高濃度PM2.5環境,都會提高呼吸道疾病及死亡的風險(參見圖1)。
另外,消基會於民國105年的研究指出,香品燃燒時會產生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其中又以屬於一級致癌物的苯(Benzene),對人體的傷害最大,它會傷害眼睛、皮膚、呼吸系統、中樞神經系統,造成血液病變,甚至發生骨髓傷變、血癌、淋巴腺癌等多種病變。
圖2 不同懸浮微粒粒徑分布對呼吸系統影響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嬰幼兒發展遲緩風險
燒香時產生的多環芳香烴、重金屬鉛和錳,以及揮發性有機物質,也可能對於嬰幼兒造成傷害。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在107年比對了94年「台灣出生世代研究」針對1萬4310名足月嬰幼兒進行的居家訪視及問卷調查結果,發現長期暴露在燒香環境中的嬰幼兒,身體發展遲緩的風險比一般嬰幼兒高出44%,也就是說,在發展上慢了1到2個月,相對於此,如果是逢年過節才燒香,遲緩風險就會降為26%,充分顯示了其中的關聯性。
(三)兒童智力受損風險
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國100年委託臺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進行的「臺灣地區幼稚園兒童血中鉛濃度與影響因素初探分析」,透過對於4到7歲的學童為調查對象發現,有燒香拜拜習慣家中的孩童,血中鉛(Plumbum)濃度平均值突破2.24μg/dL,超過整體平均值1.86μg/dL,且燃香頻率越高,平均濃度也越高。
血鉛濃度代表人暴露於環境中鉛的程度,鉛毒性的危害主要是神經系統,包括關節無力等神經功能障礙,並可能造成高血壓或腦、腎臟的疾病,慢性暴露恐降低生殖力和智力。
(四)火災風險
由於焚燒香品常在室內進行,因此相關環境設置或過程操作如有不當,可能就會導致火災的發生,在許多新聞報導當中,不乏相關事故案例,輕則財物損失,重則人命傷亡,而當事人更可能涉及失火燒毀建物或過失致死等刑責。
從100年至105年的統計資料來看,包括燒香在內的「敬神掃墓祭祖」行為,在20種起火原因當中(次數平均值)高居第7位(不計105年開始調查之「遺留火種」項目),正說明了燒香行為所具有的潛在風險。
全國火災次數、起火原因及火災損失統計表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火災次數總計 |
1772 |
1574 |
1451 |
1417 |
1704 |
1856 |
電氣因素 |
640 |
508 |
508 |
451 |
582 |
608 |
其他 |
465 |
336 |
278 |
289 |
362 |
239 |
縱火 |
184 |
205 |
210 |
213 |
268 |
278 |
菸蒂 |
103 |
131 |
135 |
146 |
147 |
168 |
遺留火種 |
--- |
--- |
--- |
--- |
--- |
142 |
爐火烹調 |
78 |
76 |
63 |
69 |
72 |
125 |
機械設備 |
54 |
57 |
41 |
30 |
29 |
40 |
敬神掃墓祭祖 |
42 |
47 |
42 |
43 |
45 |
31 |
施工不慎 |
45 |
38 |
35 |
42 |
38 |
51 |
自殺 |
22 |
38 |
19 |
27 |
21 |
22 |
瓦斯漏氣或爆炸 |
28 |
26 |
26 |
16 |
28 |
25 |
燃放爆竹 |
24 |
31 |
15 |
19 |
27 |
22 |
原因不明 |
18 |
14 |
17 |
25 |
17 |
24 |
玩火 |
34 |
24 |
12 |
12 |
13 |
16 |
交通事故 |
17 |
15 |
15 |
6 |
18 |
23 |
燈燭 |
8 |
9 |
11 |
6 |
18 |
16 |
化學物品 |
5 |
7 |
11 |
8 |
5 |
10 |
易燃品自燃 |
3 |
6 |
7 |
9 |
8 |
10 |
烤火 |
2 |
5 |
5 |
3 |
4 |
4 |
天然災害 |
0 |
1 |
1 |
3 |
2 |
2 |
死亡人數 |
97 |
142 |
92 |
124 |
117 |
169 |
受傷人數 |
288 |
286 |
189 |
244 |
733 |
261 |
房屋損失(千元) |
120943 |
136069 |
160190 |
111388 |
199497 |
128529 |
財物損失(千元) |
432392 |
558340 |
372931 |
324747 |
331066 |
329984 |
合計(千元) |
553335 |
694409 |
533121 |
436135 |
530563 |
458513 |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燒香是心意的傳達,減少燒香的數量,可以降低空氣品質的危害,就相關法令規範羅列如下。
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31條 |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1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針對寺廟以及需要燒香的業者進行控管,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60條 |
違反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
針對寺廟以及需要燒香的業者進行控管,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
針對各種場所管理者,室內燒香會產生有害物質,可能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雖廟宇非本法涵蓋場所,但燒香儀式仍可見於受管制之商場、市場或餐飲店等場所,故羅列之。
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5條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第6條 |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
針對各種場所管理者,室內燒香會產生有害物質,可能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雖廟宇非本法涵蓋場所,但燒香儀式仍可見於受管制之商場、市場或餐飲店等場所,故羅列之。
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5條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第7條 |
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但因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 |
針對各種場所管理者,室內燒香會產生有害物質,可能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雖廟宇非本法涵蓋場所,但燒香儀式仍可見於受管制之商場、市場或餐飲店等場所,故羅列之。
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5條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第15條 |
公告場所不符合第7條第1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
針對各種場所管理者,室內燒香會產生有害物質,可能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雖廟宇非本法涵蓋場所,但燒香儀式仍可見於受管制之商場、市場或餐飲店等場所,故羅列之。
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5條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
商品標示法 |
第5條 |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6條 |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7條 |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9條 |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10條 |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11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之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不受第5條、第8條至前條規定之限制。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12條 |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14條 |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6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15條 |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8條第1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9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10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11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16條 |
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商品標示法 |
第18條 |
第14條至第16條之處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該企業經營者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
販售或製造香品之店家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重點資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4至16條及第18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區間不等罰鍰。 |
從整個歷史傳統及相關經典主張來看,在香的形式、材質、數量及相關祭祀的應用上,並沒有硬性、不變的要求、做法或標準,尤其並未以大量焚燒香品作為禮敬神靈的必要條件,更沒有任何教義禁止人們基於安全健康而採取相關保護措施;至於當代許多宗教團體自發性減少香枝的使用,也直接表明了有關觀念與做法所具備的調整彈性,相關說明如下:
(一)常見的竹籤立香源於明代的技術革新
《周禮》所說的「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或許是華人社會最早的宗教性燒香儀式,而當時所焚燒的材料是如牲體或玉帛之類的自然物質。漢武帝(公元前156至87年)時期,從西域引進的香料由於成本昂貴,主要是由貴族階級使用,民間難見焚香祭祀的情況。到了隋唐以後,由於國力強盛與海路交通便捷,來自兩廣與海南的香品大量湧入而降低成本,加上佛道信仰的盛行,使得燒香風氣開始普及於大眾,主要方式是在香爐中燃燒香木(檀木),以釋放煙霧與香氣。
香品的製作技術與種類,雖然在宋元時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以竹籤為骨幹的豎立式線香,則遲至明代才出現,明代高濂(公元1573至1620年)的《遵生八箋》,提到以細竹枝沾附多種香料的「蓖香」作法,就是一個具體的例子。明清以來,隨著技術的成熟與不斷地改良,這種立香也因價格便宜而逐漸成為被普遍使用的祭祀用品,一直持續到今日。
因此,一般大眾所熟悉的紅腳立香,它的發明、形式與材質,決定於相關製作技術條件的具備,而非來自宗教啟示,也因為相關成本的有效降低,人們才開始大量使用這類香品。
(二)宗教經典中也提倡另一種表達心意的「香」
宗教上的焚香是為了表達心意、感通於上天。目前臺灣社會中的燒香文化,包括許多宗教場所中對於拜香的重視與運用,大多是基於佛、道等信仰的傳統規制、習慣以及相關經典的觀念,例如唐代(公元618—907年)的《大日經》與曹魏(公元220—265年)時的《佛說無量壽經》,都提到燒香的祈願功能,而可能出自南北朝(公元420—589年)的《正一威儀經》,則認為香的煙氣是人們與神靈交流感通的媒介。
然而,相較於外在形式的焚香作為,也有傳統經典認為個人的品德或誠意更為重要,例如《尚書》的「馨香感于神明,黍稷非馨,明德惟馨」,就是說上香者的宗教、道德情懷所象徵的馨香,是上天或受香對象所喜愛的。佛教的《大方廣佛華嚴經》也主張所謂的「菩薩心」才是最上乘的香,因此有「菩提心香」的說法。年代不詳的道藏《靈寶無量度人上品妙經》則表達了「說經七遍,能運心香,遍諸仙國,迎降十方三境天尊,延壽度人」的理念。
在宗教信仰的領域裡,前述宗教經典的相關觀點,說明了焚香文化存在著另一種強調形而上、非物質性的實踐方式。以健康安全觀點來看,這種契合於當代環保及公安訴求的祭祀禮儀,值得大家參考應用。
(三)許多宗教團體也提倡環保減香
在大量燒香可能衍生的問題逐漸為大眾所知之後,現今許多宗教團體也開始推動減香、甚至是不燒香的文化,儘管不燒香的做法在宗教界有較大的認知分歧,但適度減少燒香的時間與數量,卻是接受度較高、具有相當共識的做法。
支持減香或不燒香的宗教人士認為,這樣的做法仍然符合經典教義要求,並未偏離宗教核心精神,尤其是減香或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並不影響任何儀式的進行,又能顧及環保、衛生與公安方面的各種需求,特別值得落實及推廣,此一立場也獲得了許多信仰者的支持與社會大眾的肯定。
事實上,對於同一件事情而有不同的價值投射與意義詮釋,正是這個世界上充滿各式各樣信仰的原因,重要的是,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信仰,包括採取對自己、他人及環境更為友善的信仰方式與行為。
在瞭解燒香的衍生問題和宗教文化具有的彈性之後,如果您有燒香的信仰與習慣,建議您依衛教及有關專業觀點,採取減少空氣污染、降低火災風險的預防性措施,或者自行評估參採有關信仰文化中固有或已經實施的替代做法,相關建議如下:
(一)慎選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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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品質檢測參考資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於香品訂有CNS 15047國家標準(http://www.cnsonline.com.tw),內容擇要說明如下:
種類 |
說明 |
可用材料 |
線香(立香) |
有香腳之拜香。其長度、粗細、顏色可因宗教及習俗而異。 |
沉香、檀香、料香 (中藥材)、天然香精香、素香 |
盤香(或香環) |
無香腳,依平面捲成環狀之拜香。亦有使用時展開如錐狀者。 |
塔香 |
無香腳, 其形狀如塔狀之拜香。 |
臥香 |
無香腳, 置放於不可燃器具上之條狀拜香。 |
香粉(末) |
芳香料之粉末, 直接用為拜香的一種。 |
材料 |
說明 |
線香之香腳 |
主要以竹木經劈製後, 充分乾燥, 不得浸漬防霉劑或助燃劑。 |
芳香料 |
可使用沉香木、檀木、楠木、柏木等,摻合艾草、龍柏、琥珀、中藥粉末及天然香精。惟不得使用含有毒性化學物質之合成香精。 |
黏粉 |
以天然楠樹皮粉為主,不得使用化學合成樹脂等物質。 |
著色劑 |
以天然原料為主,不得使用化學合成色素。 |
項目 |
品質要求 |
香品外觀 |
香品應粗細均勻,不得有發霉、沾黏、斷裂、粉碎或線香彎曲等有礙使用之缺陷。香品顏色得依習 俗、宗教特色由當事者協議之。 |
香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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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鉛(Pb)1000 ppm以下、鎘(Cd)100 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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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甲醛:0.3 mg/L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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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品(燃燒後) |
1.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
(1)苯 (Benzene) 0.20 ppm以下
(2)甲苯 (Toluene) 0.35 ppm以下
(3)二甲苯 (Xylene) 1.00 ppm以下
(4)二氯苯 (Dichlorobenzene) 0.20 ppm以下
2.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 :
(1)䓛(Chrysene) 0.2 mg/m3以下
(2)苯(b)苯駢苊(Benzo(b)fluoranthene) 0.2 mg/m3以下
(3)苯(k)苯駢苊(Benzo(k)fluoranthene) 0.2 mg/m3以下
(4)苯(a)苯駢芘(Benzo(a)pyrene) 0.2 mg/m3以下 |
香腳 |
所使用之竹、木等天然材料或合成材料, 其重金屬均不得檢出。 |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香品並非強制檢驗商品,目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採取市場監測方式,於不特定年度市購香品商品,依上表國家標準的品質要求,對於香品及其燃燒後的氣體有害物質含量的檢測,並在「商品安全資訊網(
http://safety.bsmi.gov.tw)」—「商品訊息」公開抽測結果。儘管相關監測並非每年實施,建議您購買相關商品前,仍可上網查閱最近一次的抽測結果作為參考。
此外,有部分業者會將所生產的香品送往具有公信力的檢驗機構進行品質檢測,並公開檢測數據,亦可作為購買相關商品時的評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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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品包裝標示
選購香品時的另一重點,就是留意商品包裝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下列資訊,以免買到來路不明的劣質商品: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3)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4)主要成分或材料。
(5)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6)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如果業者採用前述國家標準的標示要求,還必須標示下列資訊:
(1)種類。
(2)消費者服務電話或消費者申訴電話。
(3)注意事項: 「燃燒香品時其場所應保持空氣充分流通」及「使用後應洗手」等字樣。
值得注意的是,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近年來的抽測結果,多數被抽測商品並未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進行包裝標示,因此,這部分可於購買商品時特別予以留意。
(二)遵行安全步驟
Step 1 |
慎選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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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通風良好的場所或戶外場所焚燒香品,以避免香品燃燒產生之氣體、煙塵累積,造成對於身體健康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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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於家中囤積大量香品等易燃物,以避免增加火災發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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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2 |
小心焚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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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爐應定期清理,勿因香腳過多而造成發爐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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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香爐附近沒有易燃、易爆物品。香爐應與神像衣飾、配件等保持距離,以防經長時間蓄熱後引火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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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量站在上風處,以免吸入過多有害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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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3 |
撲滅火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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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將香腳併同紙錢焚化,應注意餘燼是否燒盡,並澆熄或撲滅殘留火種,清明掃墓尤應避免造成山林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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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慎引發火災,先撥打119向當地消防單位求救,手機沒訊號時可撥112按9,轉接所在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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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發現林火時,請儘速撥打免費專線電話0800-000930或0800-05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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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4 |
事畢洗手 |
使用香品後應立即洗手,以避免誤食可能含有的化學物質。 |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內政部消防署
(三)減少香品用量
無論是宗教團體或是一般民眾,無論在宗教場所還是居家空間,透過控制香品的焚燒時間及數量,直接減少香品用量,是最有效的風險及污染防制方案。香品減量可降低空氣中的細懸浮微粒濃度,對於家中的老人小孩、前往寺廟參拜的香客,尤其是長期身處宗教場所的宗教從業或服務人員,絕對具有健康上的實質幫助。
許多宮廟基於環保及健康考量,已響應政策或自發性推動「一爐一香」、「減爐」等措施,有效減少香品使用而獲得社會大眾的肯定。至於部分宮廟自行撤除香爐而不再燒香的做法,儘管在宗教信仰領域接受度不一,其在環保上的成效仍是有目共睹。
(四)使用降低空污香爐設備
在香爐加裝所謂的淨煙蓋,以靜電除塵方式過濾香煙,或是在香爐內部或旁邊設置吸煙設備,將香煙吸入後以水過濾,再排放於室外,不讓煙霧飄散瀰漫在寺廟內部,這些都是目前許多宗教場所降低空氣污染的常見設計。
儘管這類俗稱「環保香爐」的設備,難以完全解決香煙污染問題,也無具體的認證標準,但以運作原理來看,應該仍有一定程度的除煙效果,有助於提升室內空氣品質。此外,寺廟管理者如能用心投入相關設備的規劃與設置,也是照顧服務志工、維護大眾健康權益的具體展現。
圖3 具有吸煙功能的香爐示意圖
(五)參考使用電子香品或其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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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香:
為了兼顧環保需求及信仰者對於傳統線香形體的熟悉感,坊間已出現許多形形色色的電子香產品,從單枝到數枝組合、可攜式到座式都有。這些電子香使用LED燈模擬線香的燃燒狀態,逼真的呈現燒香的過程,在作為與神靈溝通的工具上,提供了信仰者另一種較為安全且健康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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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香與花香:
許多宗教團體提倡以「心香」、「花香」替代燒香,所謂的心香,一般指的是以個人的道德、誠心或善行,作為祈神拜佛的媒介與基礎。儘管「心香」、「花香」與「燒香」一樣,都是屬於「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信仰範疇,是否採行都取決於信仰者的主觀信念及抉擇,但在客觀而言,我們可以確認這些都是可以免除引發火災及危害身體健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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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祭祀:
目前也有許多宗教團體提供網路祭祀(網路參拜、線上參拜、線上祭祀)這種新型態的祈祀介面,讓信仰大眾可以透過精心設計的網站平台,進行祈福、求籤、安太歲、點光明燈、普度或其他儀式活動,避免了焚燒實體香燭紙錢可能衍生的相關問題。
(六)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除了頻繁使用香品的宗教場所、寺廟廂房外,一般民眾家中如有固定燒香習慣或設有神明廳,最好在適當位置裝設簡稱「住警器」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便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早偵測並以高分貝聲響發出警告。住警器一般分成「偵煙式」(光電式、離子式)、「定溫式」兩種,其中,定溫式住警器是以周遭環境的溫度作為判斷火災的依據,不受煙粒子的干擾,因此適合裝設在神明廳、廚房等經常產生煙霧的地方。
選購住警器時,可至各大通路商或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洽詢,並且要注意產品外觀是否有黏貼合格認可的標示。裝設時只需自行依說明書指示,用釘、掛或雙面膠黏貼皆可,相當簡便。裝設完成後,建議每月按壓住警器的功能測試鈕,確認電力及功能正常。
有關住警器的選購、安裝及相關問答資訊,可以到內政部消防署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專區網頁(http://fp.nfa.gov.tw/homefire/)參考。

圖4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個別認可標示

圖5 認可標示貼紙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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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住警器參考機型及認可標示貼紙
案例一:新北市竹林山觀音寺採用「環保香爐」,維護空氣品質
傳統宗教文化信仰與環保可以兩全其美,為保存新北市竹林山觀音寺中,由千年檜木裁切而成的拜庭橫樑,放置於拜庭中的香爐,建有全臺首見裝有空氣吸煙淨化器的「環保香爐」,直徑約4.2臺尺,重達3,500公斤,內藏有暗管及抽風馬達,可將燒香時所產生的煙霧往香爐內部抽,香散出的煙都被淨化器處理乾淨,如此煙就不會往外飄散,便可保障信眾健康,並維護拜庭的空氣品質,保護拜庭中千年臺灣檜木樑柱。此外,高雄前鎮鎮南宮亦設有環保香爐,為的就是不讓二氧化碳污染環境。「環保香爐」之作法對環境保護有所貢獻,可作為臺灣宗教廟宇之參考典範。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竹林山觀音寺。瀏覽日期:2016年6月5日。取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B%B9%E6%9E%97%E5%B1%B1%E8%A7%80%E9%9F%B3%E5%AF%BA。)
圖7 竹林觀音寺環保香爐(盧裕源提供)
案例二:臺北行天宮以「道德心香」取代線香,減少環境污染
每年吸引近千萬名香客的臺北行天宮,為全臺具代表性的廟宇之一,於民國103年開始宣布禁止燒香,收起香爐、供桌。信眾前往參拜,只需雙手合十、以五倫八德調配的「道德心香」取代線香,不必準備供品,虔誠祝禱即可,用這種方式推動問心敬神,支持節約資源、落實環保,把焚香參拜的層次提升為心香。此外,南投竹山指南宮香火鼎盛,近年來鼓勵信眾以鮮花敬拜,取代燒香、金紙,並鼓勵改以玉蘭花敬拜,取代傳統燒香,減少環境污染和信眾身體危害。
(資料來源:行天宮。心誠意正,心好就香。瀏覽日期:2016年6月5日。取自:http://www.ht.org.tw/news/htknews1.asp?types=act2&id=99。)
圖8 行天宮宣布不設大香爐和供桌,以燒香祭拜神明的情況已不復見,鼓勵信眾以道德敬神,落實環保(楊晴帆提供)
除上述提及廟宇外,像是彰化南瑤宮供奉媽祖是彰化縣內重要的媽祖廟之一,為響應彰化縣政府推廣的少燒香運動,廟方將香爐從18個減少成為8個,另宣導信徒上香時從原先的3柱香改為1柱香。雲林北港的朝天宮認同以膜拜取代燒香,努力推動1人1炷香;嘉義新港奉天宮原有12座香爐,現已減到剩2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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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梅雅(2003)。佛道教的行香文化。政治大學宗教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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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育陞(2006)。香使用文化的意義變遷與特徵。朝陽科技大學設計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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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2006)。95年度「環保署/國科會空污防制科研合作計畫」成果完整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科會。上網日期:2016年6月30日。取自:https://www.epa.gov.tw/Page/E855BCAF37C64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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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上網日期:2016年6月30日。取自: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hanj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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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聯合知識庫。上網日期:2016年6月30日。取自:http://udndat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