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噪音管制法 | 第6條 |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 即使未有錄音測量記錄,警方仍可受理。 |
噪音管制法 | 第7條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管制區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
各縣市噪音管制區規劃可至環保署噪音管制資訊網查詢: https://ncs.epa.gov.tw/noise/AA/A-07.htm |
噪音管制法 | 第8條 |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 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爆竹燃放及神壇、廟會等活動,違反者可依同法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噪音管制法 | 第23條 | 違反第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爆竹燃放及神壇、廟會等活動,違反者可依同法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 | 第11條 |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
儀式慶典遊行活動中若有造成環境污染情形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者,可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另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
廢棄物清理法 | 第12條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
儀式慶典遊行活動中若有造成環境污染情形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者,可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另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
廢棄物清理法 | 第13條 | 各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 |
儀式慶典遊行活動中若有造成環境污染情形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者,可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另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
廢棄物清理法 | 第14條 |
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 |
儀式慶典遊行活動中若有造成環境污染情形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者,可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另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
廢棄物清理法 | 第27條 |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
儀式慶典遊行活動中若有造成環境污染情形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者,可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另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
廢棄物清理法 | 第45條 |
違反第12條、第18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7項、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或第41條第1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24條第3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
儀式慶典遊行活動中若有造成環境污染情形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者,可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另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
廢棄物清理法 | 第50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11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12條之規定。 三、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
儀式慶典遊行活動中若有造成環境污染情形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者,可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另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82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1款妨礙交通之物、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10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情事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
一般活動若無需封路,在3日前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即可。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相關法令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137條 |
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
有關使用道路舉辦宮廟儀式等相類行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及第142條規定,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由警察機關視活動特性及轄區交通狀況予以准駁。行人或車輛於申請道路範圍內之活動,均不能違反相關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如有違反則依據各該條文予以取締。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142條 |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有關使用道路舉辦宮廟儀式等相類行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及第142條規定,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由警察機關視活動特性及轄區交通狀況予以准駁。行人或車輛於申請道路範圍內之活動,均不能違反相關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如有違反則依據各該條文予以取締。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 | 四、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作為 |
為提升各類型活動對環境之友善度,並預防可能造成之污染,於活動辦理前、中、後階段,活動辦理單位、活動規劃單位、出租借場地單位及活動主管機關(構)或其他相關單位, 應依權責配合辦理下列事項如下: (一)活動辦理前 1.活動辦理單位:依活動主管機關(構)或出租借場地單位之相關規定,並視活動性質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之因素,備妥包含廢棄物清理、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噪音管制、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或節能減碳、綠色採購消費與公眾宣傳等之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規劃及執行文件等,提出申請。委外辦理者,並應於委託執行單位或人員之契約文件內,明訂前述相關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相關要求。 2.活動規劃單位:應依前述各類型活動影響環境因素妥為規劃,避免因活動辦理產生危害環境友善度之問題,並針對環境污染來源規劃對應之預防措施,以降低對活動場地與周遭場域之環境衝擊,及對鄰近住戶或周邊道路用路人之困擾。 3.出租借場地單位:為避免污染環境,應從嚴審核活動辦理單位所提之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規劃及執行文件,於活動辦理前,並應先檢視場地之噪音防制措施。 4.活動主管機關(構)或其他相關單位:應就活動辦理單位提出之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規劃及執行文件,審核其內容;屬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另有要求者(如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依其規定辦理。 (二)活動過程中 1.活動辦理單位:於活動進行時應安排工作人員定時巡檢,確認活動場地與周遭場域之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措施維持正常運作,並對突發狀況進行機動處理。 2.出租借場地單位:應配合活動主管機關(構)或環保主管機關,定時或不定時查核活動辦理單位是否依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之規劃及執行文件確實執行。 3.活動主管機關(構)或其他相關單位:應隨時掌握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動態。環保單位稽查人員定時或不定時查核活動是否有違反環境保護相關規定情事,對有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行為予以查處,促使辦理活動單位儘速排除污染。 (三)活動結束後 1.活動辦理單位:應進行活動場地與周邊場域之環境復原工作。 2.出租借場地單位:進行活動場地與周邊場域檢查,確認復原狀況。 3.活動主管機關(構)或其他相關單位:監督辦理活動單位完成活動場地與周邊場域之環境復原。 4.環保主管機關對嚴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活動辦理單位,得逕予公布名單及違反行為。 |
「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已於民國105年修正為「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提升各類型活動之環境友善度,特訂定本指引,供規劃辦理各類型活動之各級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公司行號參考納入委託契約或活動申請案審核之參考。 本指引全文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Eco Life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下載:http://ecolife.epa.gov.tw/_serverinfo/ _download/_project/各類型活動環境 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1050307核定.pdf。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 | 五、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之檢核與設施規劃事項 |
辦理各類型活動時,除考量影響環境因素據以規劃活動內容及場地設備配置外,並應納入各項環境維護與污染預防作為,以維護環境品質,提升活動之環境友善度,建立良好鄰里關係,持續永續經營。 相關檢核項目如下,各項目條列則不在此羅列 (一)廢棄物清理與垃圾分類資源回收 (二)水污染防治 (三)空氣污染防制 (四)噪音管制 (五)毒性化學或有害物質管理 (六)節能減碳 (七)綠色採購、消費與其他 |
詳細檢核項目條列,請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Eco Life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http://ecolife.epa.gov.tw/_serverinfo/ _download/_project/各類型活動環境 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1050307核定.pdf。 |
(三)做足安全防護
儀式慶典聚集信眾,主辦單位應特別留意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使用火源或大量爆竹火藥的活動,例如燒王船、炸寒單、鹽水蜂炮等,更應該提供與會者完善的安全防護教育,如臺南鹽水蜂炮活動,主辦單位於重要路口安排人力進行巡邏及設置救護站,預防事故發生,若遇民眾受傷時,可隨即由各救護站處理。
(四)降低音量、縮短時間,以鼓掌聲代替鞭炮聲
慶典雖然求其熱鬧,然須考量四周環境,尤其行經校園、醫院或社區周邊須特別注意,以低聲、寧靜、快速通過取代鑼鼓喧天,更應積極避免採用音響擴音設備,防止分貝數暴增。廟會音量的影響甚鉅,然降低音量最好的方式,則以其他方式取代繞境活動為佳,如民國105年大甲媽祖繞境進香隊伍抵達嘉義縣,「環保鼓掌隊」即以掌聲代替鞭炮,傳達降低廟會空氣污染及噪音污染的理念。
圖4 繞境時常見的鑼、鈸等樂器(趙守彥提供)
(五)場地確實復原
絕大多數慶典都少不了爆竹或紙花,或群眾聚集殘留的垃圾。主辦單位應負責清掃慶典所留下的垃圾,不僅響應環保觀念,也是為活動畫下完美的句點,以此爭取鄰里民眾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