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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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 第5條 |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20歲者為限。未滿20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24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八、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九、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
神豬的飼養、運輸及宰殺行為,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於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30-1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飼養戶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將責成縣市政府勸導飼養戶,改以人道方法飼養神豬,飼養戶如不配合改善,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其飼養豬隻予以沒入。 |
動物保護法 | 第6條 |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神豬的飼養、運輸及宰殺行為,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於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30-1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飼養戶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將責成縣市政府勸導飼養戶,改以人道方法飼養神豬,飼養戶如不配合改善,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其飼養豬隻予以沒入。 |
動物保護法 | 第9條 |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 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2年應接受1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神豬的飼養、運輸及宰殺行為,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於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30-1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飼養戶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將責成縣市政府勸導飼養戶,改以人道方法飼養神豬,飼養戶如不配合改善,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其飼養豬隻予以沒入。 |
動物保護法 | 第11條第1項 |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
神豬的飼養、運輸及宰殺行為,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於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30-1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飼養戶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將責成縣市政府勸導飼養戶,改以人道方法飼養神豬,飼養戶如不配合改善,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其飼養豬隻予以沒入。 |
動物保護法 | 第13條 |
依前條第1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 |
神豬的飼養、運輸及宰殺行為,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於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30-1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飼養戶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將責成縣市政府勸導飼養戶,改以人道方法飼養神豬,飼養戶如不配合改善,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其飼養豬隻予以沒入。 |
動物保護法 |
第25條 第1項 第1款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5條第2項或第6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 |
神豬的飼養、運輸及宰殺行為,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於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30-1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飼養戶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將責成縣市政府勸導飼養戶,改以人道方法飼養神豬,飼養戶如不配合改善,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其飼養豬隻予以沒入。 |
動物保護法 | 第30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9款各款之1或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5條第2項第10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 三、違反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五、違反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六、違反第13條第2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八、違反第14條之2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九、違反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22條之2第3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1款至第2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5年內違反前項第1款至第8款情事2次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
神豬的飼養、運輸及宰殺行為,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於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30-1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飼養戶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將責成縣市政府勸導飼養戶,改以人道方法飼養神豬,飼養戶如不配合改善,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其飼養豬隻予以沒入。 |
動物保護法 | 第30-1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9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9及第6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三、違反第22條第4項,不提供其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
神豬的飼養、運輸及宰殺行為,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於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30-1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飼養戶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將責成縣市政府勸導飼養戶,改以人道方法飼養神豬,飼養戶如不配合改善,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其飼養豬隻予以沒入。 |
動物保護法 |
第31條 第1項 第2款 第3款 第4款 第5款、 第2項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二、運送人違反第9條第2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物運送業務。 三、運送人違反第9條第3項規定,每2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 四、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方式之規定。 五、違反第11條第2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 … 違反前項第4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2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4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違反「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可依第31條規定處以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動物保護法 |
第32條 第1項 第1款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飼主違反第5條第2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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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
第33條 第1項 第1款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5條第2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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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
第29條 第1項 第2項 |
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申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執行檢查之程序、步驟與方法、繫留、稽留、隔離屠宰、緊急屠宰、不合格之判定、不合格屠體、內臟之處理、獸醫師指示、停止屠宰檢查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
違反「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畜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查之家畜,視情節輕重,得依「畜牧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畜牧法 |
第38條 第1項 第2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二、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畜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查之家畜。 ... |
違反「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畜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查之家畜,視情節輕重,得依「畜牧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畜牧法 |
第38條 第2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禽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查之家禽。 ... |
違反「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畜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查之家畜,視情節輕重,得依「畜牧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得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公告 | - |
一、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符合下列要件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一)豬隻體重達240公斤以上。 (二)祭典舉辦團體須為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 (三)申請程序如下: 1、祭典舉辦團體應於豬隻屠宰3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核准立案等相關文件,向舉辦祭典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2、祭典聚辦團體應於屠宰前出具豬隻體重證明書予豬隻所有人,於豬隻移動或屠宰時供查。 二、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應由村(里)、部落或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於豬隻屠宰7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初審後轉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同意,並發給審核通知書者,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之規定者,依畜牧法處罰。 四、本公告事項自95年8月24日起實施。 |
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典活動應遵照公告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