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年度 | 縣市 | 建物名稱 | 火災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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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53年 | 新北市 | 艋舺清水祖師廟 | 縱火 |
2 | 1921年 | 彰化縣 | 鹿港龍山寺後殿 | 用火不慎 |
3 | 1995年 | 雲林縣 | 北港朝天宮後殿 | 電氣走火 |
4 | 1998年 | 臺北市 | 松山寺靈骨塔 | 原因不明 |
5 | 2003年 | 彰化縣 | 鹿港永安宮 | 鄰宅波及 |
6 | 2005年 | 嘉義縣 | 新厝場務所南日禮堂 | 原因不明 |
7 | 2006年 | 彰化縣 | 元清觀 | 原因不明 |
8 | 2006年 | 臺南市 | 土城聖母廟 | 原因不明 |
9 | 2008年 | 新北市 | 三峽廟宇 | 原因不明,無人傷亡 |
10 | 2008年 | 南投縣 | 水里鄉寺廟 | 電氣走火,無人傷亡 |
11 | 2009年 | 雲林縣 | 朱子宮 | 疑似人為縱火,1人灼傷 |
12 | 2010年 | 苗栗縣 | 文昌祠 | 電氣走火,無人傷亡 |
13 | 2012年 | 臺北市 | 慈心堂 | 殘餘火種,6死1傷 |
14 | 2013年 | 嘉義縣 | 朴子配天宮 | 香擔起火,大殿幾乎燒毀 |
15 | 2014年 | 新北市 | 深坑萬福寺 | 燭火引燃,寺廟住持死亡 |
16 | 2015年 | 苗栗縣 | 宗教聚會場所(民宅) | 祭祀不慎,8死3傷 |
17 | 2016年 | 台中市 | 新福宮 | 原因不明 |
18 | 2016年 | 彰化縣 | 鹿港鳳山寺 | 原因不明 |
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消防法 | 第6條 |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1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1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1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消防法」規定,建物應配置消防安全設備或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消防設施。 違反第6條規定,可依同法第35條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6條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
消防法 | 第9條 |
依第6條第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寺廟建物應配合消防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可依同法第38條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消防法 | 第11條 |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 違反第11條規定,可依同法第39條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消防法 | 第13條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違反第13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可依同法第40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消防法 | 第35條 | 依第6條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4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 消防法相關罰則規定。 |
消防法 | 第37條 |
違反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第4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11條第1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條第2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消防法相關罰則規定。 |
消防法 | 第38條 |
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9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消防法相關罰則規定。 |
消防法 | 第39條 | 違反第11條第2項或第12條第1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消防法相關罰則規定。 |
消防法 | 第40條 | 違反第13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消防法相關罰則規定。 |
刑法第11章公共危險罪 | 第173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若有燒毀建物有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外,亦須依程度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26條 |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 宗教建築若為古蹟、歷史建築等,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不受消防法等相關法規之全部或一部分的限制。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64條 |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得不受消防法等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分的限制。 |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2條 | 為處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事項,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其相關法令之適用,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 寺廟若為古蹟、歷史建築,其修復或其再利用,就消防安全事項,其相關法令之適用,由主管機關會同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4條 |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 一、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二、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三、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四、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五、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
寺廟若為古蹟、歷史建築,其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應提出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5條 |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
主管機關於審查因應計畫時,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 |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6條 |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會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 第7條 | 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完成後之日常管理維護之查核。必要時,得會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 主管機關日常管理維護之查核。 |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 第3項 | 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應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消防機關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驗。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規範。 |
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 | 第2點 | 目的:古蹟、歷史建築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由於構造傳統且年代久遠,抗災性遠較現代建築薄弱。為強化此類場所之安全防護,完善場所自身之火災預防及災害應變管理機制,特訂定本綱領。 | 有關文化資產古蹟建築相關消防法規指導原則與注意事項。 |
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 | 第4點 |
場所特性概要: 一、用火致災因子: 1.早期興建之古老木造建築物,建材裝潢或內部擺設以易燃材質居多。 2.寺(宮)廟可能有放置大量金紙,且多有祭典使用線香、蠟燭、油燈、香爐、合香器具等火源,增加建築物內可燃物及引火危險。 寺(宮)廟遶境、祭祀活動,其香擔、神轎常有暫置其他寺(宮)廟內,其內之香爐、香末、金紙、煙火等,如未實施安全管理,可能因不慎而火。 二、用電特性: 1.用火用電設備或線路,多較為老舊線路,且大量使用光明燈、延長線等;另香擔裝飾照明、彩色燈光設備與延長線接廟內電源,火災潛在危險性較高。 2.陳列展覽物品之光源,如使用白熾燈泡,亦可能成為起火原因。 3.內部人員使用電器方式,如欠缺防火意識,可能不當使用電器或過載使用。 三、修復施工: 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匠師工具可能不限於傳統手工具,而使用電動機具,因而可能於修復期間產生火源或機具動力使用燃料助長火勢規模擴大等,而提高火災危險性。 四、縱火危險: 暫定或新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若影響土地開發,易遭有心人士縱火破壞。 五、天然災害: 地震時造成古蹟、歷史建築內物品掉落、結構崩塌,火源、燈具易傾倒、掉落造成火災危險性。另古蹟、歷史建築,如無設置及定期維護避雷設施,可能有落雷起火燃燒之危險性。 六、避難管理: 1.古蹟、歷史建築一般為開放供不特定民眾參觀之場所,為防止民眾攜出文物書籍或便於參觀,而有限定出入口情形,易造成避難上的障礙,或於辦理活動期間出現人潮擁擠之情形。 2.參觀人員或訪客,對建築內部空間可能不熟悉,不利災時逃生避難。且偶有人員錯過關閉時間而留滯或蓄意逗留之情形,致未能確實掌握收容人員之情形。 3.照明設備可能較為不足,視線不明,影響逃生順暢。 4.通道一般較為狹隘,或有堆積或放置物品之情形,如有緊急事故易影響避難通行。 七、其它: 1.周遭商業活動可能使用火源,或相鄰建築物有堆積物品佔據防火間隔等情事。位於人口稠密地區,有遭附近建築物起火延燒之危險,位處偏遠人口稀少地區,可能有發生火災無人通報消防機關或無人實施初期應變之情形。 2.管理人員或有防災意識不足,而缺乏預防火災危險之意識。 3.消防機關火災搶救人員可能不熟悉古蹟、歷史建築存放重要文物位置,救災時未優先搶救而造成損傷。 |
有關文化資產古蹟建築相關消防法規指導原則與注意事項。 |
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 | 第5點 |
平時防火注意事項: 一、火源管理: 1.使用蠟燭、香爐、點香器具等,應注意相關器具之固定,避免發生傾倒、掉落或其他危險,並得於器材附近明顯處提示安全使用方式或由人員協助使用;使用火源器具附近應禁止放置可燃性物品,並放置滅火器材備用。蠟燭、香爐等火源,可於每天結束參拜時間後由管理人員熄滅,以降低夜間火災發生危險。 2.內部應禁止吸菸、生火、烤肉、燃放爆竹、明火表演、施放天燈等活動,並應避免於古蹟內部進行生活相關用火行為(如煮食、瓦斯爐泡茶等)。 3.於繞境、祭祀活動時,香擔、神轎等停放處應與建築本體或重要文物保持距離,並不得置放可燃物。辦理活動時,如有使用火源情形,應注意相關使用火源安全管理,並應有防護人員攜滅火器材戒備。 4.應避免於內部堆放大量金紙、線香、香末或其它可燃物,並注意其他類似可燃物之安全管理。 二、用電管理: 1.電線管路系統、老舊插座、保險絲與開關箱應定期檢修,必要時更換之。 2.避免於電氣設施附近堆放可燃物品。 3.避免使用高耗電之電器用品。 4.連接建築物之延長線,應有安全裝置,且避免過載使用。 5.陳列、展覽文物之照明設備以冷光源為優先,並應定期檢視有無異常。 6.正確使用電器,避免以電器原製造用途以外方式使用,例如以白熾燈泡烘乾衣物或紙張。 三、施工期間管理: 1.維護建築物而施工時,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如使用火源設備之安全管理、危險物品運用之管理、指定防火管理人及防火監督人、防範縱火機制、嚴禁工程人員吸菸、地震對策及消防機關通報機制,並對人員妥善編組及實施防火教育,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功能。 2.應加強檢查及巡視周遭情形,建立回報、聯繫機制。 四、縱火防制: 1.無人駐守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為防止縱火情形發生應加強該區巡邏。 2.夜間及閉館日,出入口應實施管制,防止民眾進入。 3.為免暫定或新指定古蹟或歷史建築,遭有心人士縱火破壞,應加強警民聯防及裝設監視系統或其他保全等必要之措施。 4.駐守人員及工作人員應適時教育,落實防火與管理,熟悉消防安全設備之操作。 5.以「古蹟、歷史建築防範縱火自行檢查表」評估場所危害風險。 五、天然災害防範: 1. 地震: (1)依古蹟、歷史建築個案需求設置防止建築構件、文物典藏掉落之措施。 (2)使用之火源(如點香器具、香爐)平時即應固定,避免地震發生時傾倒造成火災。 2.雷擊: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避雷設施,並定期檢測維修,維護設備之有效性。 六、避難逃生管理: 1.內部人員應了解場所逃生及避難路線,於火災發生時,能迅速引導人員避難。另出入口之路障,應可即時移除,方便疏散。 2.祭祀活動架設之相關設施,通道、人員出入設施應儘量使用不燃材料製造。人潮進出之場所,應確保避難通路之順暢及二方向以上之逃生出口。 3.假日或祭祀活動等重點期間,應加強宣導訪客安全須知,提醒訪客注意避難逃生方向。 七、其它防火事項: 1.管理人員得聘用人員或由訓練志工負責平日巡邏,以防範縱火、注意金紙等可燃物安全及協助參觀人員安全使用火源(如點香)。 2.管理人員應利用機會加強所屬防火、防災意識。 3.淨空外部防火間隔,加強控制外部空間之商業活動,以防火安全性為首要考量。 4.內部與外部交通動線應保持暢通,以利緊急救災及人員避難逃生。 5.應備有滅火器,視需求設置消防栓、水幕及放水槍(建議選用可單人操作之型式),並應熟悉操作要領。 6.以「古蹟、歷史建築防範火災自行檢查表」評估場所危害風險。 |
有關文化資產古蹟建築相關消防法規指導原則與注意事項。 |
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 | 第6點 |
火災應變管理注意事項: 一、因應內部或有其它典藏文物等重要文化資產,管理人員除一般之自衛消防編組外,並得設置文物搶救人員,惟應以人員疏散及人命搶救為優先。 二、當火災發生時,儘速運用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滅火,並向全體收容人員進行緊急廣播並通報消防機關及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並向到場消防機關說明重點文物所在,以利搶救工作進行。 三、向消防機關報案時,應提供現場聯繫人員姓名及電話、會合地點,受困人員、現場情形等,以利消防指揮官掌握現場最新資訊及救災資料。 四、進行避難引導時,須給予明確的避難方向及具體有效的引導。 |
有關文化資產古蹟建築相關消防法規指導原則與注意事項。 |
使用型態 | 使用行為 | 出入人員 | 潛在火災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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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奉神明朝聖建築 | 供奉神明提供禮拜、瞻仰及誦經 | 宗教士、行政管理人員、義務服事人員、信徒人員、參觀人員 |
1.人員避難: 場所內出入人員多為不特定第三者,且人數依平日或節慶假日而異。信眾年齡不一,避難認知度及行動能力差異性大,倘信徒多為年長者,避難能力更低。 2.防火能力: 具古蹟歷史保留之建築物多為老舊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各空間之間缺乏區劃,且通風良好,一旦成災,火災成長延燒快速。 3.致災性: (1)寺廟及教堂等宗教設施多屬歷史性或老舊建築物,其配電系統不良易致電氣火災。 (2)設施倘座落於住宅社區或建築物內部分樓層,致管理不易,且搶救較不易。 (3)陳設物品多為木製品、幕帳等易燃品,並在未設置自動滅火設備下,安全性能堪慮。 (4)場所內出入朝拜人員多為心靈寄託之需,倘若對宗教認知不同或無法符合期待,恐有縱火之可能。 |
除上述使用特性外,另提供燒香及焚燒金紙 |
上述風險外,另具有: 3.致災性: (5)朝奉過程使用燒香及焚燒金紙方式,打火機或瓦斯點火爐等火氣使用容易,線香、金紙等易燃物品儲放量多且開放,有引發大火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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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道修習建築 | 提供宗教道理之傳授、教學及靈修空間 | 宗教士、行政管理人員、義務服事人員、信徒人員 |
1.避難性: 出入口寬度不足下,人從流避難特性將導致災害時大量人數的推擠及滯留而死亡 2.致災性: 寺廟及教堂等宗教設施多設置於老舊建築物內,其電線老舊不良,易致電氣火災。 |
傳道文化及經營辦公廳舍或學校 | 提供宗教延續及知識傳授之管理、行政、教學等建築場所 | 宗教士、行政管理人員、義務服事人員、信徒人員 |
1.避難性: 空間使用較單純,出入人數較少,多為固定之行政人員,具有空間認知度,避難風險性較低。 2.致災性: 場所倘座落於老舊建築物內,其電線老舊不良,易致電氣火災。 |
住宿、休憩建築 | 提供宗教士、信徒人員、參觀人員等住宿、休憩建築場所 | 宗教士、信徒人員、參觀人員 | 空間使用單純,出入人數較少,多為固定之行政人員具有空間認知度,故存在的火災風險性低,然倘若屬於老舊建築物內,其電線老舊、延長線多等,易致電氣火災。 |
圖2 彰化鹿港龍山寺為重要國定古蹟,其其木造建築更須重視消防設施之規劃(楊晴帆提供)
1. 火警偵測與通報:火警訊號應全日有人監控,或具自動通報裝置移至建物之管理人、消防單位。
2. 滅火控制:設置手提滅火器、簡易型滅火設施、自動灑水系統、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細水霧自動滅火設備等,宗教建物內之常駐人員應熟悉操作要領。
3. 緊急應變計畫:明確區分日間、夜間及例假日之應變對策,清楚指派任務職責。宗教團體之駐守人員及工作人員應適時教育,落實防火與管理,熟悉消防安全設備之操作,並掌握避難出口位置,得以引導成員迅速逃生,並確實建立回報、聯繫機制。
4. 滅火設備均應定期檢視與檢修。
各宗教建築應符合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又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規定,宗教類建築物應每2年辦理1次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依消防法第9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寺廟、宗祠、教堂場所,每年實施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除依規定進行防火管理和檢修外,宗教建築其它防火作為如下:
各宗教建築主責和常駐人員應定期加強用火安全知識,進行防火防災演習,知道如何操作防火設備及因應措施。
各宗教建築主責和常駐人員要了解並遵守用電安全規定,以確保建築物的防火安全。
1.每日清除宗教建築物內部及環境之廢棄物,減少非必要之易燃物,並收納在不可燃容器中或由專人管控。
2.因應祭祀活動欲架設相關設施,該通道、人員出入等場所應使用不燃材料;祭祀活動期間加強宣導安全須知。
3.無人固定駐守且為古蹟之宗教建築物,為防止縱火情形發生應加強巡邏;夜間時,建物出入口應實施管制防止民眾進入。
4.加強易燃物堆放區域管理,劃分用火區域防護的重要性。
鑒於古蹟歷史建築及其附屬文物具有不可取代與不易再現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為使珍貴的文化遺產能有效的保存其價值,創建於清同治六年(西元1867年)的景美集應廟(為文山區唯一的市定古蹟),近年開始推動系列古蹟建築防火防災宣導及演練計劃。計劃中除了召集對古蹟歷史建築有興趣之民眾,參與志工培訓和消防演習活動,藉由培訓課程與消防安全演習的實用生活常識,做為古蹟管理維護上的一大助力;廟方還落實日常管理及定期維修,委派人員負責每日與每月的檢視保養與表單填寫工作,並由管理人複查,進行不涉及古蹟價值破壞的維護工作,每年之管理維護則由管理者陪同專家學者進行,並建立防災體制,確保古蹟防護安全。整體防火防災演練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包含:
(一)提出完善管理維護計畫:
召集附近居民,組成自衛消防編組,成立通報聯絡班、避難引導班、滅火班、文物搶救班、安全維護班和緊急救護班等維護計畫。
(二)消防搶救計畫:
定期舉辦至工研習和消防演習,針對消防常識、消防安全設備、逃生知識及防火管理工作等進行演習等。這些防火防災演練計劃與安全宣導措施,不但有效提升廟方整體災害緊急應變能力,減少古蹟建築和文物損傷與破壞,更確保了出入信徒及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保障。
元清觀為彰化市市定古蹟,保存具歷史價值的清代古匾、雕刻和蟠龍柱等特色建築,民國95年一場深夜火災,燒毀包含正殿、迴廊等木造建築,歷經4年重建修復,才重新開放。鑒於多數廟宇火災皆因老舊電線走火或廟中香火使用不當引起,元清觀於寺廟改建時重新佈設電線及插座,電線全面地下化,以防範電線走火引發意外。同時啟動「燭火禁令」,提倡「供桌不點燭」,勸導信徒避免在寺廟內使用火燭,減少火源產生。此外,廟方亦藉由重建增設強化消防設備,例如加裝防火玻璃、增設消防栓、建立火警自動警報系統,並且加強人員管理,有效提升救災應變措施及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