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13條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人民信仰宗教雖受「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所保障,但其仍受「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所規範,並非絕對自由。亦即人民不得因其宗教信仰之自由而否定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若活體入神儀式有涉及傷害動物之情形,仍須受相關法令規章限制之。 |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23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大法官會議 | 釋字第490號 | 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 ||
動物保護法 | 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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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於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30-1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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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 第6條 |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違反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 |
動物保護法 | 第10條 |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
活體入神像行為如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依「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
動物保護法 |
第12條 第1項 第1-8款 |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
白文鳥、畫眉等鳥類為脊椎動物,屬於動物保護法管控的範疇。若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
動物保護法 | 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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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共場所將活體動物塞入神像致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可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4至6款相關規定,得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 |
動物保護法 | 第25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5條第2項或第6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
違法「動物保護法」相關罰則說明。 | |
動物保護法 |
第27條 第1項 第5款 第6款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五、違反第10條第6款規定,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 六、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動物。 ... |
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罰則規定。 | |
動物保護法 | 第3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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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罰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