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173條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信徒並非以言詞宣洩,而是以更激烈的縱火方式,對該宗教場所或所供奉之神像、佛像進行報復,則觸犯公共危險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可依「中華民國刑法」173條規定,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246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
廟宇、寺院或民間神壇若提供信徒「求明牌」,但信徒因簽賭「摃龜」,認為未受到該宗教場所的神祇庇佑,憤而以言詞加以侮辱,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271條 第276條 第277條 第278條 第284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求明牌而「摃龜」的民眾,若對提供明牌的宗教場所展開報復行為,造成宗教場所內的人員傷亡,其也觸犯殺人罪、傷害罪等。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353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
若求明牌者的報復行為,造成宗教場所內的神像或物品有所損壞,即觸犯毀棄損壞罪。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354條 |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若求明牌者的報復行為,造成宗教場所內的神像或物品有所損壞,即觸犯毀棄損壞罪。 |
民法 | 第72條 |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有違反公共秩序之行為,不受民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