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期間,各地宮廟都有許多慶祝活動,其中以除夕夜子時的「搶頭香」,特別吸引大批民眾參與,當廟宇開門的那一刻,民眾手持燃香,爭先恐後的往前衝、搶第一,看誰能先將手上的香插進香爐中。然而,因為人潮眾多,搶插頭香者競爭激烈,每年都會傳出爭吵、甚至受傷的意外事故,使得原本意在敬拜神明的插頭香,成了危險的競技場所,也造成以下的負面影響:
(一)爆發肢體衝突
部份民眾為了搶插頭香,爭先恐後,而爆發肢體衝突。例如:某個宮廟在除夕廟門還未開啟之前,信徒為了搶頭香就已經你推我擠、口角不斷,廟方擔心出意外,刻意把起點線從廟門口推到10公尺外,但民眾為了搶到「最佳起跑點」,依舊推擠不斷,甚至差點引發打群架。
(二)參與者在競搶過程中受傷
首先,廟門一開,搶頭香的民眾便一擁而上、全速前衝,人潮洶湧相互推擠,有些人被絆倒或推倒在地,甚至媒體亦曾報導有人被踩踏而骨折、斷腿。接著,搶頭香時,人人手上都有一炷燃香,在擁擠的人群中,一不小心就會戳到他人,讓衣服破洞或被燙到,甚至香灰亂飛掉入眼睛,致角膜灼傷。
(三)寺廟建築毀損或個人財物損失
搶頭香的行為若過於激烈,亦會造成寺廟古蹟建築毀損及財物損失。像是臺中市某宮廟曾發生民眾為搶頭香而把重達200公斤的香爐撞倒,雲林縣亦有宮廟因為競爭過於激烈,人潮的衝撞力量就將廟門撞倒在地。而在人潮擁擠狀況下,亦有可能遇到扒手混亂竊取財物之情形。
近年來,許多宮廟為吸引更多民眾前來參拜,推出搶得頭香(或來參加搶頭香)的人可獲得獎金或獎品的宣傳手法,雖然成功聚集了人潮,卻也讓搶頭香更具競技性,不但影響民眾的身體安全,也影響到公共安全與秩序,頻上社會新聞版面。民眾參與搶頭香活動,多數是為了希望獲得神明眷顧,然卻因為每個舉辦的宮廟只有1個人可以搶得第1支頭香,這種稀少性更激起參與者強烈想要搶得頭香的心理,造成不必要的競爭與傷害。因此,在鼓勵民眾參與之際,也需注意公共安全,提供防範措施,降低危險發生。
圖1 搶頭香活動常因人潮推擠、爭搶而發生意外,圖為新港奉天宮搶頭香照片(謝敏政提供)
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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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 第277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搶頭香的過程中,若有造成別人受傷害的情形,則可依同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若有其他加害行為可依同法305條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305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搶頭香的過程中,若有造成別人受傷害的情形,則可依同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若有其他加害行為可依同法305條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72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違法者可依第72條、第73條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若有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進一步加暴行於人者,可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73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違法者可依第72條、第73條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若有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進一步加暴行於人者,可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7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違法者可依第72條、第73條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若有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進一步加暴行於人者,可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