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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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 第277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搶轎的過程中,若有造成別人受傷害的情形,則可依同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若有其他加害行為可依同法283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亦可依同法第305條,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283條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
搶轎的過程中,若有造成別人受傷害的情形,則可依同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若有其他加害行為可依同法283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亦可依同法第305條,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305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搶轎的過程中,若有造成別人受傷害的情形,則可依同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若有其他加害行為可依同法283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亦可依同法第305條,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72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違法者可依第72條、第73條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若有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進一步加暴行於人者,可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73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違法者可依第72條、第73條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若有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進一步加暴行於人者,可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7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違法者可依第72條、第73條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若有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進一步加暴行於人者,可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82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1款妨礙交通之物、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10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情事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
一般活動若無需封路,在3日前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即可。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相關法令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137條 |
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
有關使用道路舉辦宮廟儀式等相類行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及第142條規定,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由警察機關視活動特性及轄區交通狀況予以准駁。行人或車輛於申請道路範圍內之活動,均不能違反相關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如有違反則依據各該條文予以取締。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142條 |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有關使用道路舉辦宮廟儀式等相類行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及第142條規定,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由警察機關視活動特性及轄區交通狀況予以准駁。行人或車輛於申請道路範圍內之活動,均不能違反相關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如有違反則依據各該條文予以取締。 |
圖6 大甲鎮瀾宮媽祖繞境鑾轎通過彰化市(趙守彥提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