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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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 第10條 |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定期監測及公告檢驗結果,並採取適當之措施。 前項水質監測站採樣頻率,應視污染物項目特性每月或每季1次為原則,必要時,應增加頻率。 水質監測採樣之地點、項目及頻率,應考量水域環境地理特性、水體水質特性及現況,並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歷年水質監測結果及水污染整治需要定期檢討。第1項監測站之設置及監測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及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第1項水質監測。 第1項公告之檢驗結果未符合水體分類水質標準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監測水體中食用植物、魚、蝦、貝類及底泥中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及農藥含量,如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之虞時,並應採取禁止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之措施。 |
水燈製作時,應注意材料是否含有危害水中生物的物質。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30條 |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水燈施放雖不在主管機關明定公告禁止行為,但仍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之,以避免任意流放水燈造成污染。 違者,依本法第5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52條 | 違反第3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31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
水燈施放雖不在主管機關明定公告禁止行為,但仍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之,以避免任意流放水燈造成污染。 違者,依本法第5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31條 |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1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施放水燈應慎選地點及材質,避免水燈燃燒時造成空氣污染。 施放水燈可規範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違者可依第6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不等。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60條 |
違反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
施放水燈應慎選地點及材質,避免水燈燃燒時造成空氣污染。 施放水燈可規範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違者可依第6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不等。 |
(一)減少施放數量及尺寸,降低環境負擔
減少或縮小水燈的數量和尺寸,就能直接降低進入水源的水燈總量。減少數量的做法可以是多人、多宗族合用一盞水燈,或由主辦單位代表性施放,無需每人都施放一盞。當數量減少,活動後的回收與清潔便可事半功倍,例如基隆中元祭放水燈,水燈頭紙厝即以姓氏宗親會為單位製作。近年流行的大型紙紮,獻祭者認為越大越能表現誠意,但若能讓實際需要施放的水燈體積更小、重量更少一點,不僅能乘載相同心意,更可降低環境負擔。
(二)設置定點打撈回收機制
現行水燈活動施放點多為固定一處,如能破除水燈「放得愈遠,愈有福氣」的觀念,便可以在附近水面設攔繩,甚至用攔網限定施放水域,等活動圓滿落幕後,就可以在有限的活動場域內全數回收施放出海的水燈,既能盡興,又不傷害環境。以日本金澤「加賀友禪水燈祭」為例,儀式在淺野川施放水燈,在橋下設置魚網攔截水燈,確保完全回收;然而臺灣水燈活動多為海邊或延伸至出海口,故如要實行,應進一步考量攔網的設置點、規模、數量,及配套打撈機制。
(三)回收清理,重複使用
水燈施放前應妥善規劃回收清理機制,於祈福活動結束後回收清理後,於下次施放時重複使用,不僅達到祈福儀式之目的,亦可響應環保,為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民國104年日本宗教團體在臺灣舉辦之國際祈福水燈節,活動結束後即將所有水燈回收、清理,並於下次重複使用。
(四)採用環保水燈,選擇天然材質
水燈一經施放,要做到全數回收仍有難度,因此若能從水燈素材源頭檢討,鼓勵選擇最無害於環境的材質,可以大幅降低水燈殘骸可能形成的污染。除了呼籲停用塑膠玻璃紙、保麗龍、帆布等人工材料水燈,改採傳統竹筒、紙張等天然材料製作的紙燈,尚有晚近出現以澱粉、玉米、小麥、馬鈴薯、魚飼料構成的新式環保水燈,其為天然材質,入水後可完全分解,是兼顧儀式風貌及環保的新選擇。
圖4 環保水燈的燈座,由玉米、小麥、馬鈴薯、魚飼料構成,天然材質可完全分解(滿點生物科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