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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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章 法例 |
第10條 第5項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刑法中性交之定義。 |
刑法 第16章 妨害性自主罪 |
第221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強制性交罪,宗教騙色,以信仰為由,應屬「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
刑法 第16 章 妨害性自主罪 |
第222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2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加重強制性交罪。宗教騙色,以特殊對象或方式,脅迫信仰者「違反其意願之」而為性交,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 第16 章 妨害性自主罪 |
第224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制猥褻罪。部分宗教騙色事件無確切性交事實,而有猥褻事宜,則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
刑法 第16章 妨害性自主罪 |
第225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
乘機性交猥褻罪」。宗教騙色可視為加害人人造成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原因而為性交,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
刑法 第16 章 妨害性自主罪 |
第227條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
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宗教騙色,對象為未成年者,無論有無「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均處以有期徒刑。 |
刑法 第16 章 妨害性自主罪 |
第228 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宗教騙色為利用一己具宗教職務上之權勢,迫使信仰者「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
刑法 第16 章 妨害性自主罪 |
第229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詐術性交罪。利用宗教行詐術,使被害人聽從其為性交,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
刑法 第 17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
第240條 |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 |
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章 妨害善良風俗 |
第83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