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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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藝人前妻詐欺取財案 | 某藝人前妻柳○○及其男友假冒三太子附身,誆騙信徒房產風水不好,要賣掉並改買他處,又謊報新房價格以詐取差價137萬元,遭依詐欺取財罪起訴, 2007年法院判兩人8月徒刑,減刑為4月,但因雙方和解,均予緩刑2年。 |
2013年5月假稱神明附體詐財案 | 因詐欺、竊盜被通緝的52歲張男,去年7月起在臺南民宅假稱神明附體,向詢問運勢者謊稱命中欠缺金、銀或銅等物品,須將現金及金、銀、銅等裝入紅包袋內,交給張男施法後,拿回家置於衣櫃或床頭櫃,未滿49天不得開啟。一名被害人前天開啟紅包袋,發現紅包內的新台幣及黃金都被調包,只剩下假鈔及假黃金,昨天憤而報警。警方逮到張男後依法送辦,初估至少6人受害,張男不法得利近300萬元。 |
2013年11月宗教吸金案 | 金○○國際集團涉嫌宗教吸金,結合宗教哄騙員工拉親友投資,員工如業績差,則以「卡到陰」為由要求到集團開設的佛堂讀經、抄經、化解冤親債主,4年非法吸金19億8,449萬元,造成3,285人受害。臺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判李○○有期徒刑7年6月、同夥黃○○判刑2年。 |
2014年7月Elmo神尊阿寶事件 | 學歷僅國中畢業的林姓男子自稱是密宗氣功師,和妻子開設「清○居佛堂」謊稱可以幫人治病、消災解厄,將女兒收集的芝麻街「Elmo」布偶稱作神尊「阿寶」,有信徒花了100萬元買一隻「神娃娃」回家供養。多年來受害民眾超過20人,林姓夫妻得手上千萬元。桃園地院審理後,因林姓夫妻認罪協商,依詐欺罪判處林男2年徒刑、緩刑4年,林妻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兩人必須向國庫支付150萬元。 |
年度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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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宋○○事件 | 1996年有人檢舉宋○○宗教詐欺,連串爆料使得宋某及數名同夥遭起訴,隔年一審宣判,宋某被判7年有期徒刑,但經過數次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宋施行詐術,全案亦查無被害人,2008年無罪定讞。 |
2000年慧○講堂被控騙財案 | 2,000多萬元捐款存入私人帳戶、以捐款買股票等。士林地院認為○○○等被控詐欺部分,由於已為被指控的行為提出資金證明與流向,於2007年3月26日一審判決無罪。 |
法令名稱 | 條(點)次 | 法令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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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2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
詐欺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使其發生「財產損失」。 宗教斂財行為,若假借神靈之說,向信徒謀取財物而私用,即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失」,詐欺罪成立。 |
刑法第32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第339條之1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
詐欺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使其發生「財產損失」。 宗教斂財行為,若假借神靈之說,向信徒謀取財物而私用,即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失」,詐欺罪成立。 |
刑法 第32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第339條之2 |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
詐欺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使其發生「財產損失」。 宗教斂財行為,若假借神靈之說,向信徒謀取財物而私用,即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失」,詐欺罪成立。 |
刑法 第32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第339條之3 |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
詐欺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使其發生「財產損失」。 宗教斂財行為,若假借神靈之說,向信徒謀取財物而私用,即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失」,詐欺罪成立。 |
刑法 第32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第339-4 條 |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若宗教斂財之行為人為3人以上之組織,罪刑最重可加重至7年之有期徒刑。 |
刑法 第32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第341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20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
詐欺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使其發生「財產損失」。 宗教斂財行,若假借神靈之,向未滿20歲人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者謀取財物而私用,即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失」,詐欺罪成立。 |